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4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交字第413號原告 趙成翌 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而起訴逾越法定期間者,其情形無從補正,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二、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授權訂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所明定。次按「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一所示之裁決書係被告交由郵政機關向原告原住所地(原告於民國106年5月18日起訴狀記載之住所地,見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87號卷第9頁)即原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即原告於91年4月1日至106年7月11日間之戶籍地,見本院卷貳第479、480頁之全國戶政資料遷徙記錄查詢、全國個人戶籍及姓名更改資料表)為送達(車籍通信地址亦為同上址,見本院卷貳第487頁之汽車車籍查詢),且經原告本人簽收在案,又如附表二所示之裁決書係被告交由郵政機關向原告上開原住所地為送達,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經郵政機關將該送達文書寄存在當地三重中山路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原告住居所門首,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貳第267、271、279、283、
287、291、295、299、303、307、311、315、319、323、32
7、331、335、339、343、347、351、355、359、363、367、371、389、393、397、401、405、409、413、417、421、
425頁)。揆諸首揭規定,堪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決書各已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原告收受日期合法送達原告(最近之收受日期為106年1月23日)。則原告遲至106年5月18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見本院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87號卷第9頁),顯已逾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所規定之30日之不變期間。是原告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裁決不服,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原告合併訴請撤銷被告其餘14件交通裁決之部分(見本院卷貳第273、373至385、427至439頁),另由本院審理判決;由於原告係合併提起(裁判費300元),而上開不合法應為裁定駁回部分,是就訴訟費用(裁判費)部分以150元計算,應由原告負擔;其餘裁判費150元部分,則待其餘14件交通裁決之部分審理裁判時,再併為裁判,附此指明。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附表一:(106年度交字第413號附表)
裁決書原告收受日期105年8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VP0000000號105年9月1日105年3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CP097162號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P320652號105年3月23日105年3月22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R088132號105年3月23日105年8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CR169947號105年9月1日105年8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CP102525號105年9月1日105年8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R090694號105年9月1日以上計7件。
附表二:(106年度交字第413號附表)
裁決書原告收受日期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G4H411806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GPD904067號105年6月2日106年1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TA0000000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TA0000000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TA0000000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TA0000000號106年1月23日106年1月18日新北裁催字第48-TA0000000號106年1月23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G0000000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G0000000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G0000000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G0000000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G0000000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G0000000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G0000000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1337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1369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1368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1623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1659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2127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2385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4761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4787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4785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1CL024786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CP031644號105年6月2日105年5月31日新北裁催字第48-ZFP227043號105年6月2日105年2月5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R075067號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5日新北裁催字第48-ZER077825號105年2月17日以上計2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