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61號原告 于佳弘 訴訟代理人 簡瑞廷 被告 侯淑娟 上列原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案號:106年度審交訴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補正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事實
一、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及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于佳弘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為未成年人,而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未有法定代理人,其法定代理權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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