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乙○○被告甲○○
移退回回)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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