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聲明異議人 粟振庭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六五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再抗告或聲明異議。本件聲明異議人粟振庭因偽造文書等罪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聲明異議,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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