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三號聲請人 盧芳椿 上列聲請人因與 劉阿鳳 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二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劉靜嫻法官袁靜文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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