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湘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玖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