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124號原告 蔡政昌
蔡淑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柔雯 律師被告 簡良
簡富美 上列一人輔佐人 馬宏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繼承 簡良有 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政昌新台幣玖萬零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蔡政昌負擔百分之四十,由原告蔡淑琴負擔百分之五十七,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原告蔡政昌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零捌佰肆拾元為原告蔡政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政昌新台幣(下同)1,360,840元,連帶給付原告蔡淑琴1,841,678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訴狀送達後,原告訴之聲明改為:㈠被告應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政昌1,360,
840元,及其中90,840元自民國104年3月4日起,其餘1,270,000元自104年4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淑琴1,770,947元,及其中701,947元自104年3月4日起,其餘1,069,000元自104年4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緣簡良有前為原告蔡淑琴之同居男友,於交往期間分別向原告蔡淑琴及原告蔡淑琴之兄即原告蔡政昌借款,歷次借款日期及金額如附表一、二所示,該等借款均未定返還期限。簡良有又盜刷、盜領原告蔡淑琴之信用卡及提款卡,其日期及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復將原告蔡淑琴借名登記於其名下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擅自典當,致原告蔡淑琴受有200,000元之損失,另盜刷原告蔡政昌之信用卡,其日期及金額如附表四所示,而故意不法侵害原告蔡淑琴、蔡政昌之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簡良有應給付原告蔡淑琴之金額合計為1,770,947元,應給付原告蔡政昌之金額合計為1,360,840元。嗣簡良有於103年11月28日死亡,被告均為其繼承人,應就其上開債務連帶負清償之責,原告並就上開借款債務部分,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對被告催告返還, 爰依 消費借貸、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就上開債務加計法定遲延利息連帶給付予原告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政昌1,360,840元,及其中90,840元自104年3月4日起,其餘1,270,000元自104年4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淑琴1,770,947元,及其中701,94
7元自104年3月4日起,其餘1,069,000元自104年4月
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否認簡良有與原告蔡淑琴、蔡政昌有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存在及收受借款之事實,又簡良有並未盜刷、盜領原告蔡淑琴之信用卡及提款卡,其典當系爭汽車之行為亦不構成侵權行為。從而,原告蔡淑琴依消費借貸、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所為之請求,及原告蔡政昌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所為之請求,均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被告均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下列事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申報書及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5至84頁、卷二第24至27頁),另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40號偵查卷宗查明無訛,堪認為真實:
㈠原告蔡淑琴與簡良有前為同居情侶關係,原告蔡政昌為原告蔡淑琴之兄,被告 簡良如 、簡富美分別為簡良有之兄、姊。
㈡簡良有於原告蔡政昌之住處,竊取原告蔡政昌之信用卡,並持以盜刷,盜刷之日期、金額如附表四所示。
㈢簡良有於103年11月28日死亡,其所涉上開竊盜等犯行,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簡良如、簡富美為簡良有之繼承人,簡良有所遺之土地均由被告簡富美繼承。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148條、第11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均為簡良有之繼承人,簡良有生前竊取並盜刷原告蔡政昌之信用卡,盜刷金額如附表四所示,致原告蔡政昌受有90,840元之損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8頁背面、第21
7頁背面),並有大眾銀行104年11月26日陳報狀所附消費明細查詢資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0至232頁),則簡良有應對原告蔡政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應堪認定,原告蔡政昌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對其所受上開損害連帶負賠償之責,洵屬有據。
六、本件爭點為:㈠簡良有與原告蔡淑琴、蔡政昌間有無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借款金額分別為何?㈡簡良有對原告蔡淑琴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存在?金額為何?
七、本院判斷如下:㈠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簡良有 向渠 等借款一節,既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 就渠 等與簡良有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自應負舉證責任。
⒉經查:原告蔡淑琴、蔡政昌主張簡良有向渠等分別借款如
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一節,固據原告蔡淑琴、蔡政昌提出存摺、估價單、收款單、匯款申請書、收據匯款申請書、收據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至26、29至48、118、119頁)。惟上開存摺或能證明原告蔡淑琴、蔡政昌曾自其帳戶提領各該款項,並不能證明原告蔡淑琴、蔡政昌已將所提領之款項交付予簡良有;上開匯款申請書、收據或能證明原告蔡淑琴曾匯款至簡良有之帳戶,並不能證明原告蔡淑琴係為交付借款予簡良有而匯款;上開估價單、收款單或能證明簡良有曾支出鐵櫃租金、機票費用,並不能證明簡良有係向原告蔡淑琴借款以支付上開費用。況原告蔡淑琴主張簡良有向其借款之時間自103年4月10日起至同年11月19日止,次數共33次,金額自500元至320,000元不等,原告蔡政昌主張簡良有向其借款之時間自102年5月
4日起至103年10月28日止,次數共58次,金額自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而簡良有均未曾清償分文一事,為原告所自承(見本院卷第194頁、第198頁背面),倘原告確係借款予簡良有,自應重視簡良有有無清償之能力,何以於簡良有前債尚未清償之際,又持續密集借款予簡良有?此外,原告就渠等與簡良有間有消費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一事,並未再行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自屬無據。
㈡⒈原告蔡淑琴主張簡良有盜刷、盜領其之信用卡及提款卡一
節,為被告所否認。經查:原告蔡淑琴於大眾銀行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曾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示時間經人提領各該金額,於匯豐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信用卡曾於如附表三編號16至33所示時間經人持以刷卡消費各該金額等事實,固有存摺、信用卡歷史帳單查詢結果、帳單、月結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至9、52至67頁)。惟原告蔡淑琴就該等提款、刷卡消費係由簡良有所為一事,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縱認確係簡良有所為,然原告蔡淑琴自承其與簡良有自101年11月間至103年11月間為同居情侶關係,且曾將其大眾銀行提款卡之密碼告知簡良有等情(見本院卷第141、198頁),堪認原告蔡淑琴與簡良有之關係至為親密,足以同居共財,則該等提款是否係在原告蔡淑琴不知情下為之,或係經原告蔡淑琴授權而為之,非無疑問。
⒉原告蔡淑琴主張系爭汽車為其所有,僅借名登記予簡良有
,竟遭簡良有擅自典當一節,亦為被告所否認。經查:系爭汽車原登記於原告蔡淑琴名下,於103年5月16日過戶於簡良有名下,並於同日以簡良有為持當人提供予全國當鋪作為擔保,質當金額200,000元,嗣於同年12月15日流當,並於同年月22日過戶予全國當鋪等事實,固有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車車輛異動登記書、當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147至149頁、卷二第4、32、35頁)。
惟原告蔡淑琴就其與簡良有間關於系爭汽車存有借名登記關係之事實,並未提出任何證據加以證明,自無從認定系爭汽車於103年5月16日過戶予簡良有後,其實際所有權人仍為原告蔡淑琴,則系爭汽車嗣經典當並過戶予當鋪,難謂原告蔡淑琴受有何等損害。
⒊此外,原告蔡淑琴就簡良有對其為侵權行為,其並因而受
有損害一事,並未再行主張並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蔡淑琴依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八、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侵權行為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政昌1,360,840元,及其中90,840元自104年3月
4日起,其餘1,270,000元自104年4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繼承簡良有所得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蔡淑琴1,770,947元,及其中701,947元自104年3月4日起,其餘1,069,000元自104年4月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如主文第1項所示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蔡政昌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0,000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蔡政昌假執行之聲請並無必要,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為之,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至原告敗訴部分,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駁回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389條第
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毓如附表一:原告蔡淑琴請求返還消費借貸債務部分┌──┬───────┬─────────┬──────────────────┐│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元)│備註│├──┼───────┼─────────┼──────────────────┤││││開戶銀行:大眾銀行高雄分行││1│103年4月10日│20,000│帳戶戶名:蔡淑琴│││││帳戶號碼:活儲證券戶000-0000000-00│├──┼───────┼─────────┼──────────────────┤│2│103年5月27日│130,000│(同編號1備註)│├──┼───────┼─────────┼──────────────────┤││││開戶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右昌簡分行││3│103年4月15日│320,000│帳戶戶名:蔡淑琴│││││帳戶號碼:台幣帳戶00000-000000-0│├──┼───────┼─────────┼──────────────────┤│4│103年5月5日│120,000│(同編號3備註)│├──┼───────┼─────────┼──────────────────┤│5│103年9月18日│13,000│(同編號3備註)│├──┼───────┼─────────┼──────────────────┤││││開戶銀行:中華郵政大社郵局││6│102年12月5日│18,000│帳戶戶名:蔡淑琴│││││局號帳號:0000000-0000000│├──┼───────┼─────────┼──────────────────┤│7│102年12月6日│2,000│(同編號6備註)│├──┼───────┼─────────┼──────────────────┤│8│102年12月26日│30,000│(同編號6備註)│├──┼───────┼─────────┼──────────────────┤│9│102年12月26日│30,000│(同編號6備註)│├──┼───────┼─────────┼──────────────────┤│10│103年1月6日│5,000│(同編號6備註)│├──┼───────┼─────────┼──────────────────┤│11│103年1月7日│4,200│(同編號6備註)│├──┼───────┼─────────┼──────────────────┤│12│103年2月1日│5,000│(同編號6備註)│├──┼───────┼─────────┼──────────────────┤│13│103年2月7日│11,000│(同編號6備註)│├──┼───────┼─────────┼──────────────────┤│14│103年2月24日│15,000│(同編號6備註)│├──┼───────┼─────────┼──────────────────┤│15│103年2月24日│50.000│(同編號6備註)│├──┼───────┼─────────┼──────────────────┤│16│103年5月14日│30,100│(同編號6備註)│├──┼───────┼─────────┼──────────────────┤│17│103年5月30日│5,000│(同編號6備註)│├──┼───────┼─────────┼──────────────────┤│18│103年7月10日│60,000│(同編號6備註)│├──┼───────┼─────────┼──────────────────┤│19│103年7月14日│5,000│(同編號6備註)│├──┼───────┼─────────┼──────────────────┤│20│103年7月17日│2,000│(同編號6備註)│├──┼───────┼─────────┼──────────────────┤│21│103年8月1日│5,000│(同編號6備註)│├──┼───────┼─────────┼──────────────────┤│22│103年9月16日│11,400│(同編號6備註)│├──┼───────┼─────────┼──────────────────┤│23│103年9月16日│500│(同編號6備註)│├──┼───────┼─────────┼──────────────────┤│24│103年10月2日│10,000│(同編號6備註)│├──┼───────┼─────────┼──────────────────┤│25│103年10月3日│6,500│(同編號6備註)│├──┼───────┼─────────┼──────────────────┤│26│103年10月15日│2,100│(同編號6備註)│├──┼───────┼─────────┼──────────────────┤│27│103年11月3日│4,000│(同編號6備註)│├──┼───────┼─────────┼──────────────────┤│28│103年11月6日│10,000│(同編號6備註)│├──┼───────┼─────────┼──────────────────┤│29│103年11月6日│3,000│(同編號6備註)│├──┼───────┼─────────┼──────────────────┤│30│103年11月11日│39,000│(同編號6備註)│├──┼───────┼─────────┼──────────────────┤│31│103年11月13日│6,000│(同編號6備註)│├──┼───────┼─────────┼──────────────────┤│32│103年11月3日│53,000│借款用以支付鐵櫃租金│├──┼───────┼─────────┼──────────────────┤│33│103年11月19日│43,200│借款用以支付機票費用│├──┼───────┼─────────┼──────────────────┤│總計││1,069,000││└──┴───────┴─────────┴──────────────────┘附表二:原告蔡政昌請求返還消費借貸債務部分┌──┬───────┬─────────┬──────────────────┐│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元)│備註│├──┼───────┼─────────┼──────────────────┤││││開戶銀行:大眾銀行高雄分行││1│102年5月4日│20,000│帳戶戶名:蔡政昌│││││帳戶號碼:活儲證券戶000-0000000-00│├──┼───────┼─────────┼──────────────────┤│2│102年5月3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3│102年11月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4│102年11月29日│20,000│(同編號1備註)│├──┼───────┼─────────┼──────────────────┤│5│102年12月3日│20,000│(同編號1備註)│├──┼───────┼─────────┼──────────────────┤│6│102年12月3日│10,000│(同編號1備註)│├──┼───────┼─────────┼──────────────────┤│7│102年12月2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8│103年1月3日│20,000│(同編號1備註)│├──┼───────┼─────────┼──────────────────┤│9│103年1月6日│10,000│(同編號1備註)│├──┼───────┼─────────┼──────────────────┤│10│103年4月1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1│103年5月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2│103年5月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3│103年5月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4│103年5月5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5│103年5月5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6│103年7月8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7│103年7月8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8│103年7月16日│20,000│(同編號1備註)│├──┼───────┼─────────┼──────────────────┤│19│103年7月3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0│103年8月1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1│103年8月1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2│103年8月14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3│103年8月27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4│103年8月27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5│103年8月27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6│103年9月1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7│103年9月1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8│103年9月1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29│103年9月3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30│103年10月2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31│103年10月20日│20,000│(同編號1備註)│├──┼───────┼─────────┼──────────────────┤││││開戶銀行:中國信託銀行西台南分行││32│102年7月11日│20,000│帳戶戶名:蔡政昌│││││帳戶號碼:台幣帳戶000-00000000-0│├──┼───────┼─────────┼──────────────────┤│33│102年7月24日│10,000│(同編號32備註)│├──┼───────┼─────────┼──────────────────┤│34│102年8月8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35│102年8月8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36│102年8月12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37│102年8月20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38│102年9月4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39│102年9月14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40│102年9月14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41│102年10月16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42│102年10月21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43│102年11月13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44│102年11月13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45│102年12月6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46│102年12月6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47│103年1月22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48│103年4月11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49│103年4月11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50│103年6月27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51│103年8月14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52│103年8月14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53│103年8月14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54│103年8月26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55│103年8月26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56│103年8月27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57│103年10月18日│30,000│(同編號32備註)│├──┼───────┼─────────┼──────────────────┤│58│103年10月28日│20,000│(同編號32備註)│├──┼───────┼─────────┼──────────────────┤│總計││1,270,000││└──┴───────┴─────────┴──────────────────┘附表三:原告蔡淑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元)│備註│├──┼───────┼─────────┼──────────────────┤││││開戶銀行:大眾銀行高雄分行││1│103年6月2日│30,000│帳戶戶名:蔡淑琴│││││帳戶號碼:活儲證券戶000-0000000-00│├──┼───────┼─────────┼──────────────────┤│2│103年6月2日│30,000│(同編號1備註)│├──┼───────┼─────────┼──────────────────┤│3│103年6月6日│30,000│(同編號1備註)│├──┼───────┼─────────┼──────────────────┤│4│103年6月6日│30,000│(同編號1備註)│├──┼───────┼─────────┼──────────────────┤│5│103年6月7日│30,000│(同編號1備註)│├──┼───────┼─────────┼──────────────────┤│6│103年6月8日│30,000│(同編號1備註)│├──┼───────┼─────────┼──────────────────┤│7│103年6月10日│16,000│(同編號1備註)│├──┼───────┼─────────┼──────────────────┤│8│103年7月8日│3,000│(同編號1備註)│├──┼───────┼─────────┼──────────────────┤│9│103年7月8日│5,000│(同編號1備註)│├──┼───────┼─────────┼──────────────────┤│10│103年7月9日│10,000│(同編號1備註)│├──┼───────┼─────────┼──────────────────┤│11│103年9月18日│30,000│(同編號1備註)│├──┼───────┼─────────┼──────────────────┤│12│103年9月18日│16,000│(同編號1備註)│├──┼───────┼─────────┼──────────────────┤│13│103年9月24日│4,000│(同編號1備註)│├──┼───────┼─────────┼──────────────────┤│14│103年9月24日│500│(同編號1備註)│├──┼───────┼─────────┼──────────────────┤│15│103年10月15日│5,000│(同編號1備註)│├──┼───────┼─────────┼──────────────────┤││││發卡銀行:匯豐銀行││16│103年8月11日│1,464│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中油-大屏東│├──┼───────┼─────────┼──────────────────┤││││發卡銀行:匯豐銀行││17│103年8月11日│8,5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勁順眼鏡│├──┼───────┼─────────┼──────────────────┤││││發卡銀行:匯豐銀行││18│103年8月12日│2,1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台糖虎山加油站│├──┼───────┼─────────┼──────────────────┤││││發卡銀行:匯豐銀行││19│103年8月12日│13,2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東利吉輪胎行│├──┼───────┼─────────┼──────────────────┤││││發卡銀行:匯豐銀行││20│103年8月12日│19,188│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車麗屋汽車百貨(股)高雄鳳山│├──┼───────┼─────────┼──────────────────┤││││發卡銀行:匯豐銀行││21│103年8月12日│35,0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凱盛汽車有限公司│├──┼───────┼─────────┼──────────────────┤││││發卡銀行:匯豐銀行││22│103年8月13日│2,076│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雙泰加油站(股)│├──┼───────┼─────────┼──────────────────┤││││發卡銀行:匯豐銀行││23│103年8月16日│909│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八百屋汽車百貨(有)仁武店│├──┼───────┼─────────┼──────────────────┤││││發卡銀行:匯豐銀行││24│103年8月18日│1,808│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上豐加油站│├──┼───────┼─────────┼──────────────────┤││││發卡銀行:匯豐銀行││25│103年8月19日│1,0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HANGTEN裕誠店│├──┼───────┼─────────┼──────────────────┤││││發卡銀行:匯豐銀行││26│103年11月18日│5,6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車麗屋汽車百貨(股)高雄鳳山│├──┼───────┼─────────┼──────────────────┤││││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27│103年7月21日│11,5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勁順眼鏡│├──┼───────┼─────────┼──────────────────┤││││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28│103年7月31日│66,758│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RIMOWA│├──┼───────┼─────────┼──────────────────┤││││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29│103年8月2日│5,104│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凱盛汽車有限公司│├──┼───────┼─────────┼──────────────────┤││││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30│103年8月16日│6,18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凱盛汽車有限公司│├──┼───────┼─────────┼──────────────────┤││││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31│103年8月26日│7,31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車麗屋汽車百貨(股)│├──┼───────┼─────────┼──────────────────┤││││發卡銀行:中國信託銀行││32│103年8月26日│4,75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車麗屋汽車百貨(股)│├──┼───────┼─────────┼──────────────────┤││││發卡銀行:美國運通銀行││33│103年11月19日│40,0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雄獅旅行社(股)高雄分公司│├──┼───────┼─────────┼──────────────────┤│總計││501,947││└──┴───────┴─────────┴──────────────────┘附表四:原告蔡政昌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編號│日期(民國)│金額(新台幣/元)│備註│├──┼───────┼─────────┼──────────────────┤││││發卡銀行:大眾銀行││1│103年10月28日│20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台糖仁心加油站│├──┼───────┼─────────┼──────────────────┤││││發卡銀行:大眾銀行││2│103年10月28日│90,640│信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刷卡地點:王品餐飲-夏慕尼高雄新莊店│├──┼───────┼─────────┼──────────────────┤│總計││9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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