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更一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雲昇 (原名 賴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參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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