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8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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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824號聲請人 方龍 相對人 陳鴻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鴻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分別釋明本票3張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依所附之本票原本所示其發票日為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29日、102年9月5日,台端均於101年9月15日請求利息,顯有不符,若有誤載,請儘速具狀更正。)
二、相對人陳鴻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