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正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詠盛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東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東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746號),而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3,7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繕本需含原聲請狀所附證物)。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