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王筑萱 被告 林宬張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原交易字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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