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佩盈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 吳珮盈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佩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關於被告姓名「吳珮盈」之記載,均係「吳佩盈」之誤寫;而被告之其餘年籍資料如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所等項均無錯誤,是此一誤寫顯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自應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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