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991號債權人 吳金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毛進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毛進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匯款單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