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張春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烈勳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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