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00號原告 林菊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瓊 緩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新竹縣○○鄉○○段○○○○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並查報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為何(實際占用面積以測量為準),以占用面積乘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自行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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