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44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 陳彥良 相對人 林秀美 相對人 陳寶琴 相對人 陳鳳泉 相對人 陳鳳璋 相對人 陳鳳宜 相對人 陳明添 相對人 詹陳明珠 相對人 陳明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8年度繼字第1129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陳鳳龍 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 向鈞院 聲明拋棄繼承(98年度繼字第1129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96年度執字第65290號債權憑證影本1份附卷可稽,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查核無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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