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6號上訴人即被告 宋財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接祥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8,267元【計算式:1,700元×622.51平方公尺=1,058,2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分庭
法官何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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