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進孝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7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進孝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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