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57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二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附表編號一支票)及同年三月二十六日(附表編號二支票)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8年度除字第6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台幣)│││利期間│├──┼─────────┼────────┼─────┼──────┼─────┼───┤│001│昀辰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生│221,550元│97年12月26日│RC0000000│5個月│││ 鍾興源 │分行│││││├──┼─────────┼────────┼─────┼──────┼─────┼───┤│002│昀辰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新生│227,325元│97年11月26日│RC0000000│4個月│││鍾興源│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