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95號原告 陳炘業 被告 許煙溝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蘇品蓁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忠順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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