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仲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8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仲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仲仁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是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亦可資參照。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674號、第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如附
表所示之8罪,業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至六所示之刑並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刑則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案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除附表編號一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外,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嗣受刑人於各該罪刑之裁判確定後,同意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8年5月13日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至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刑雖已於104年12月14日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該已執行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併此敘明。
㈡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二至
六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七、八所示之刑,前經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1年6月,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附表編號一所示為竊盜罪,附表編號二至八所示則均為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含未遂)罪,兩者犯罪類型迥異,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而受刑人於97年至102年間先後多次圖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含未遂),次數高達7次,惟均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多次行為對於危害社會之加重效應較屬有限等情,爰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得││號││││年度案號├─────┬────┼─────┬────┤易科罰│││││││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金│├─┼───┼──────┼────┼─────┼─────┼────┼─────┼────┼───┤│一│竊盜│有期徒刑3月│103年8│臺灣新北地│臺灣新北地│103年11│臺灣新北地│103年12│得││││,如易科罰金│月8日│方檢察署│方法院103│月18日│方法院103│月19日│││││,以新臺幣1││103年度│年度(聲請││年度審簡字││││││千元折算1日││偵字第2522│書誤載為10││第1472號││││││││7號│6年度,右│││││││││││同)審簡字│││││││││││第1472號│││││├─┼───┼──────┼────┼─────┼─────┼────┼─────┼────┼───┤│二│圖利使│有期徒刑2年│100年9│臺灣臺北地│本院105年│106年2│最高法院│106年11│否│││大陸地││月中旬至│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7日│106年度台│月22日││││區人民││103年4│103年度│1440號││上字第3343│││││非法進││月2日│偵字第1112│││號│││││入臺灣│││7、11559││││││││地區│││、15610號││││││├─┼───┼──────┼────┼─────┼─────┼────┼─────┼────┼───┤│三│圖利使│有期徒刑1年│101年1│臺灣臺北地│本院105年│106年2│最高法院│106年11│否│││大陸地│8月│、2月間│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7日│106年度台│月22日││││區人民││至同年9│103年度│1440號││上字第3343│││││非法進││月21日(│偵字第1112│││號│││││入臺灣││聲請書誤│7、11559││││││││地區││載為2日│、15610號││││││││││)│││││││├─┼───┼──────┼────┼─────┼─────┼────┼─────┼────┼───┤│四│圖利使│有期徒刑1年│102年3│臺灣臺北地│本院105年│106年2│最高法院│106年11│否│││大陸地│10月│月3日前│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7日│106年度台│月22日││││區人民││某日至10│103年度│1440號││上字第3343│││││非法進││2年11月│偵字第1112│││號│││││入臺灣││7日│7、11559││││││││地區│││、15610號││││││├─┼───┼──────┼────┼─────┼─────┼────┼─────┼────┼───┤│五│圖利使│有期徒刑1年│101年間│臺灣臺北地│本院105年│106年2│最高法院│106年11│否│││大陸地││某日至10│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7日│106年度台│月22日││││區人民││3年2月│103年度│1440號││上字第3343│││││非法進││27日│偵字第1112│││號│││││入臺灣│││7、11559││││││││地區未│││、15610號││││││││遂│││││││││├─┼───┼──────┼────┼─────┼─────┼────┼─────┼────┼───┤│六│圖利使│有期徒刑1年│102年年│臺灣臺北地│本院105年│106年2│最高法院│106年11│否│││大陸地││中某日至│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7日│106年度台│月22日││││區人民││103年1│103年度│1440號││上字第3343│││││非法進││月22日│偵字第1112│││號│││││入臺灣│││7、11559││││││││地區未│││、15610號││││││││遂│││││││││├─┼───┼──────┼────┼─────┼─────┼────┼─────┼────┼───┤│七│圖利使│有期徒刑1年│97年10月│臺灣臺北地│本院106年│107年4│本院106年│107年5│否│││大陸地││14日前某│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12日│度上訴字第│月15日││││區人民││日至101│105年度│2946號││2946號│││││非法進││年10月11│偵字第7301││││││││入臺灣││日│、15523號││││││││地區未│││││││││││遂│││││││││├─┼───┼──────┼────┼─────┼─────┼────┼─────┼────┼───┤│八│圖利使│有期徒刑1年│102年5│臺灣臺北地│本院106年│107年4│本院106年│107年5│否│││大陸地││月19日前│方檢察署│度上訴字第│月12日│度上訴字第│月15日││││區人民││某日至10│105年度│2946號││2946號│││││非法進││2年12月│偵字第7301││││││││入臺灣││24日│、15523號││││││││地區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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