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簡 黃敏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招 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提出債權證明文件、相對人 陳招之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本案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3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24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附卷足憑,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