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選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選任辯護人汪玉蓮律師被告卯○○○
丑○○○戌○○亥○○○
號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張麗雪 律師被告丙○○
申○○未○○子○○F○○午○○玄○○地○○B○○C○○○宙○○E○○乙○○巳○○酉○○○I○○D○○甲○○G○○○戊○○壬○○庚○○辛○○己○○辰○○○A○○癸○○天○○丁○○宇○黃○○○H○○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世芬
法官曾宏揚法官鄭雅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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