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郭雅禎 即宏城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2,4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