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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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0號附民原告 蔡宗智 附民被告 黃主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09年度交簡字第1167號,後改行通常訴訟程序,案號:109年度交易字第40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主祥被訴過失傷害一案,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卓穎毓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