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金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金字第8號原告 林琬琳
林祺隆 林進德 林淑珍 李明勳 林祺璋 兼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黃香 被告 邱文卿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陳郁芬 律師被告 孫家德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複代理人 范揚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姓名「 林祺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祺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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