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交簡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壢交簡字第1346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4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11月12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57年11月13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出生年月日「民國57年11月13日」誤載為「民國57年11月12日」,為前述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