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5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58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
號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法律依據。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簡易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