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54號原告 陳劭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容詳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查原告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以書狀補正之。又雖原告未明列訴之聲明,惟依其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為新臺幣(下同)61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附正、繕本各1份送院),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逾期未補正或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