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文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文忠因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聽取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案件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乃屬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其犯罪時間長達數年,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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