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18號聲請人 吳則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周蓓琳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109年度簡上字第1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
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5號給付票款事
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然該事件前已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誤。是依上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期間,自該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算至同年8月9日止,即告屆滿。乃聲請人遲至111年11月10日始為聲請,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沛雷
法官陳世源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