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87號原告 詹慶全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世帆 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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