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告 禾秉 設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清秸

訴訟代理人 林港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模塑走廊三企業社簡志宏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4,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蔡梅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