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34號

原告全鋒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送達代收人 方琬 甄住○○市○○區○○路0段00號00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輇曜拖 吊行即 陳鋒杰 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引擎號碼6M00-000000號、中華廠牌多層式絞盤升降機四載車壹輛(下稱系爭769-X3號車輛)返還原告,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引擎號碼6M00-000000號、中華廠牌多層式絞盤升降機視野輔助四載車壹輛(下稱系爭KLB-0693號車輛)返還原告,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769-X3號車輛、系爭KLB-0693號車輛之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無從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陳報系爭769-X3號車輛、系爭KLB-0693號車輛之現在市場價值(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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