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31號
原告紘瑞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基督 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13,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0,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