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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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竊盜等五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十一所示竊盜等六罪,分別減為如附表「減刑後徒刑、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褫奪公權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第14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張儷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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