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3年度港簡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明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星光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開說明,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1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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