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6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朱達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長華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1,900元(即主文第一項建物之價額713,900元,及第二項所命給付之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