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10號
法定代理人 劉莉菁
被告 趙喬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雖設於臺南市○區○○路0號(臺南○○○○○○○○○區辦公處),然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記載被告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被告亦請求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