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告丁○○
丙○○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甲○○
己○○戊○○
號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就原告丁○○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120元;就原告丙○○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由原告丁○○補繳132,120元,由原告丙○○補繳70,3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