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6號再審原告 林俊青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張明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肆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