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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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小字第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3年度竹小字第28號原告 沈文根 被告 葉子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04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檳榔並尚未給付價金新臺幣(下同)33,045元,經其提出估價單2份可佐,且被告亦未爭執,堪信為真實。又被告辯稱檳榔給付有瑕疵且數目不同等語,惟並未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不足採信。
二、從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3,04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宗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書記官林一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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