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328號聲請人 洪明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學洋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