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林淑娟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 律師複代理人 王玨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安忠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