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347號聲請人 陳建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於靜慈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本票原本。
㈢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原印章蓋得模糊不清)。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