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152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8年1月12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K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民國97年9月3日15時15分許,在臺南市○○路○段○○○○○號前,因占用卸貨區專用停車位停放,有停車位置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遭臺南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予以製單逕行舉發,嗣經移送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原處分機關)以前述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等語。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前開卸貨區停車格位在火車站旁,附近機車停放量相當大,該卸貨區停車格標示不明,又無明顯禁停之立牌,僅於地上標示,而依平常停車之經驗,火車站附近(北門路上)有規劃一整排供市民停放之機車停車位,因當時停放時間,卸貨區內已停滿各式的機車及腳踏車,恰好僅剩一小空位,異議人便不疑有他,將車停放該處,等到去新營辦事回來後,待其他車輛移走後,才知該處為禁止停放區,假若當時有立牌或更明顯的告知該處為卸貨區,異議人定不會將車停放該處,對此罰鍰有所爭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者,處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汽車」,係包括「機器腳踏車」在內,同條例第3條第8款亦規定甚明。
四、經查:㈠異議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於97年9月3日
15時15分許,在上揭地點,因占用卸貨區專用停車位停車,有停車位置不依規定之違規事實,遭臺南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予以掣單逕行舉發等情,有原處分機關嘉監南字第裁74-SK0000000號裁決書1份、臺南市警察局98年2月19日南市警交字第09850053490號函及函附之採證照片1幀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之違規事實,應堪認定。
㈡按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其寬度、長度、專用車種及適
用時機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設置,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並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7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函詢臺南市政府交通處,該處函覆稱:『指揭位址為卸貨專用停車格位,係97年9月3日前由本處所劃設…,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規定: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得設置專用性停車格位(停靠區),其地面應加繪白色專用車輛標字或圖案,停車格位內標示「卸貨區」意指卸貨區專用停車格位,僅限不特定車輛上下貨時停放專用。』等語,有該處98年3月13日南交處管字第09817013440號函附卷可稽。因此,本件異議人停放機車於卸貨區停車格自屬違規,異議人雖主張因標示不明始將機車停在卸貨區停車格內等語,惟查,依卷附上開採證照片1幀觀之,本件違規當時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確實停放於卸貨區停車格內,且地上所繪設「卸貨區」白色標字,雖有些許油漆已掉落,惟仍可辨識係上開「貨區」二字(因照片角度僅拍到此二字,該處地面應係繪有「卸貨區」三字),是異議人其係因上開標示不明始將機車停在卸貨區停車格內而主張不罰等語,尚難採憑。
㈢綜上所述,異議人於上述時、地,有未依規定停車位置停放
機車之違規行為,堪以認定。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600元,於法並無違誤。是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院審酌系爭卸貨區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固符合設置規定,惟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0條第7項後段規定:
「專用性停車位(停靠區),得配合設置標誌告示」等語,而系爭卸貨區專用停車格靠近火車站,附近又設置有機車停車格,而卸貨區專用停車格之線型亦為「白實線」,實際上確實可能造成許多急於趕搭火車之機車駕駛人誤認該處為機車停車格(按:舉發照片上停放多輛機車同時遭舉發,應有部分係此原因誤認而停放),因此,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主管機關之「台南市政府交通處」實宜考量是否於該卸貨區專用停車格增設「明顯的標誌」告示「除卸貨車外,其他車輛禁停」之意旨,以避免機車駕駛人誤認該處為機車停車格誤停遭罰而引致民怨;又該卸貨區專用停車位幾乎全天都為機車違規停放,而警察亦經常前往舉發,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主管機關之「台南市政府交通處」亦宜檢視自設置迄今實際上有多少卸貨車在該處停放?有多少機車駕駛人違規停放遭舉發罰款?如設置卸貨區專用停車位實際上使用頻率極低,幾乎都是機車駕駛人違規停放(按:經常有機車違規停放,如有卸貨車,亦僅能停放於車道上卸貨),則該標線之設置即非無重新評估之必要,若仍認有維持原設置之必要,亦宜增設「明顯的標誌」告示「除卸貨車外,其他車輛禁停」之意旨,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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