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571號上訴人戊○○
丁○○丙○○己○○癸○○追加原告庚○○
甲○○壬○○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林攸彥 律師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4,888,525元(本件訴訟標的地號占用面積係以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為準,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032元、第二審裁判費346,548元,共計577,580元,然上訴人僅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203,048元、第二審繳納裁判費308,004元,共計511,052元,尚有66,528元裁判費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黃莉雲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除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外;其餘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賴以真附表┌───┬─────┬─────────┬──────┐│地號│公告現值│占用面積(平方公尺)│占用土地價值│├───┼─────┼─────────┼──────┤│24-1│34,517│22│759,374│├───┼─────┼─────────┼──────┤│25│20,500│12│246,000│├───┼─────┼─────────┼──────┤│29-1│29,399│111│3,263,289│├───┼─────┼─────────┼──────┤│29-2│28,191│134│3,777,594│├───┼─────┼─────────┼──────┤│29-3│26,830│117│3,139,110│├───┼─────┼─────────┼──────┤│29-4│24,893│101│2,514,193│├───┼─────┼─────────┼──────┤│29-5│22,429│85│1,906,465│├───┼─────┼─────────┼──────┤│55-3│39,500│13│513,500│├───┼─────┼─────────┼──────┤│55-4│39,500│13│513,500│├───┼─────┼─────────┼──────┤│55-5│39,500│13│513,500│├───┼─────┼─────────┼──────┤│55-6│39,500│13│513,500│├───┼─────┼─────────┼──────┤│55-7│39,500│13│513,500│├───┼─────┼─────────┼──────┤│60-1│39,500│7│276,500│├───┼─────┼─────────┼──────┤│60-2│39,500│18│711,000│├───┼─────┼─────────┼──────┤│60-3│39,500│35│1,382,500│├───┼─────┼─────────┼──────┤│60-4│39,500│51│2,014,500│├───┼─────┼─────────┼──────┤│60-5│39,500│59│2,330,500│├───┴─────┴─────────┴──────┤│總計24,888,525│└──────────────────────────┘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