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清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