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64號聲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變更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表明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具狀補正「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址,應予補正;又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3851號裁定之債務人「力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鑫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力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東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申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7月18日、98年4月29日、97年7月18日、97年7月18日及97年8月28日廢止登記,其法定代理人不明,亦應補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21條、第244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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