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9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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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9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非訟代理人甲○○複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即被繼承人 黃士豪 之繼承人)、乙○○(即被繼承人黃士豪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丁○○○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祖明